新西兰房屋买卖中贷款条款发生重要改变
新西兰房屋的买卖在最近一段时间有些“降温”,这让近十年的“房地产经济”作为支柱的新西兰有些小小的阵痛,尤其是,当大量的需求人士因为对市场前景不明朗而产生观望态度的时候,意味着进入“买方市场”,此时卖家就变得更为艰难,因为要么房屋在市场上无人问津,要么就是降价后,来了一个要约又一个要约(offer)但是却被贷款、房屋检测或者是其它原因所束缚最终造成合同终止。
在各种买家递上来的“要约”offer中,可能最常见的条件之一就是“subject to finance”也就是贷款条件了,通常这个条件买家会放五天到十天左右,超过这个期限,卖家就不会接受这个要约,而如果短于这个时限,买家可能找不到贷款。
不过,市场上有另外一部分买家,他们本着“试试看”的心态,或者是“捡便宜”的想法,见到出售的房屋差不多的时候,就递上去一份 offer,反正签 offer 又不要钱对不对,只要把自己“保护住”就行了,放上一个五天的贷款条件,然后骑驴找马,看看能不能在这几天碰到更好的;如果有更好的房子,直接和卖家说,不好意思,贷款没批下来,合同终止。由此导致了卖家对于放着贷款条件的买家,接受也不是,拒绝也不是,也有可能来了个看起来很美的 offer ,五天后被残忍拒绝,耽误了许多时间,也耽误了潜在的买家,实际上是在损害卖方的利益。
不过,从2019年12月6日开始,这种现象就要被纠正了,新的房产交易条例中规定,如果购买物业者希望使用“贷款条件”而进行逃跑的,必须证明他们已经尝试了渠道但却无法获得相匹配的资金支持,而这个证明必须是银行出具的(通常新西兰人都是找银行贷款嘛!)新条约规定,如果因为贷款条件被银行拒绝而放弃当前的购买合同,买家需要提供来自银行方面的证明,否则买家需要承担毁约的责任,卖家可以要求卖家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或者是要求买家继续执行“购买”,不许退出;亦或者,卖家可以对买家发起诉讼。
曾经的“口头通知贷款废了”这样的事情,再也不会发生了。
那么,什么可以用作“贷款失败”的证明呢?
- 银行拒绝批贷款的信件
- 银行拒绝的邮件
- 批准了但是金额不足的信件或邮件
另外,如果卖家对于放置了贷款条件的买家提出要求,则买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尝试了所有可能获得足够贷款的合理申请,均未果后,才可以使用被拒绝的邮件/信件来触发“贷款条件未能满足”的 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