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法院系统的四个级别
新西兰的法律体系与英国的司法体系一脉相承,它与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等很多英联邦国家的法律体系很相似。新西兰的法律系统中,包括了新西兰议会制定的成文的法律法条,也就是“制定法”(Statute Law);以及由各级法院,在“实际审判”中制定的一系列的判例法 Case Law(也叫做普通法、法官法)。
什么叫“判例法”?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通常与制定法 (statute law) 相对而言,是英美法系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根据判例法制度,某一判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以判例所定规则处理。这就是所谓“遵循先例” (stare decisis) 原则。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回到正题,让我们说一下,新西兰的法院系统分为四个级别(由低到高):
- 地方法院 District Court
- 高等法院 High Court
- 上诉法院 Court of Appeal
- 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除去这四级法院以外,新西兰还有大量的专业仲裁庭和仲裁机构,做法院系统的有益补充。例如,破坏环境,有环境法庭 Environment Court,有专门处理毛利人土地和权益的法庭,Maori Land Court / Maori Appellate Court,还有处理雇佣纠纷的仲裁机构 ERA – Employment Relations Authority,仲裁机构都解决不了的雇佣纠纷就会给到 Employment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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