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公民具有的权力:官方信息披露法
新西兰是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作为个人,不仅具有相当的民主权利,而且还可以自由表达,并对政府发起质疑和问询;正因为此,新西兰的政府也在不断的开放,变得亲民、透明。不过,这些权利可不是“生来就有”的,而是一代又一代的新西兰人,不断的争取得来。比如说,在上个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新西兰政府雇员必须做到,善于保守秘密——根据当时颁布的 1951 年的官方保密法,他们不能透露任何政府信息。
走向开放政府的历史沿革
的ed在 1970 年代,新西兰和全世界其它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人们,开始辩论,政府计划和政策背后的信息应该向公众开放。
1978 年,新西兰政府成立了官方信息委员会来考虑此事。它在其报告中说,政府(包括政府机关)应该向公众公开所有信息,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不这样做。
1982 年官方信息法
官方信息法 (OIA) 于 1982 年通过。它旨在让人们可以获取信息,以便他们可以更多地参与政府事务,这样人们就可以访问政府掌握的关于他们自己的信息。
如果一个人对他们得到的答复不满意(通常是因为信息被隐瞒),他们可以要求监察员审查该决定。在就是否可以发布信息形成独立意见之前,监察员将从该机构获得完整信息,并解释他们拒绝提供信息的原因。如果监察员建议释放,则该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审美情况下政府部门可以拒绝透露信息?
如果有重要原因,例如可能危及新西兰安全,或者如果它是关于一个人的私人信息,则可以拒绝透露信息的申请。
’如果有人根据 1982 年《官方信息法》(OIA) 要求提供信息,则可能会出于多种原因拒绝提供信息。这些包括:
- 对新西兰或其国际关系的安全或国防构成威胁
- 对维护法律、犯罪调查和公平审判权的威胁
- 对经济造成严重损害
- 个人隐私
- 商业秘密和商业敏感性
- 需要保护与女王和总督的通信、政府部长的集体和个人责任以及官员的政治中立
- 官员和部长之间自由坦率的建议
- 法律专业特权
《官方信息法》取得了什么成果?
OIA 使政府对公民更加开放和负责。因为政客和政府雇员知道信息可以公开,所以他们会希望信息是高质量的。但这有时也意味着他们对所写的内容持谨慎态度。媒体和游说团体已经能够利用官方信息来挑战、质疑或施加影响。有了更多可用信息,人们就能更好地理解政府的决策和行动。
官方信息披露法改变政府文化
新西兰普遍认为,1982 年《官方信息披露法》(OIA) 改变了政府在获取信息和公众参与决策方面的文化。大量的基本信息现在作为例行公事公之于众。例如,部门网站提供了大量的研究和背景文件、统计数据和调查。另一个完全不同的例子是 OIA 所取得的成就是将考试试卷返还给大学生。在 OIA 实施之前,学生很少看到他们标记过的论文。一旦建立了先例,系统就会发生变化,以便根据要求将论文发回给学生。
许多社会政治人士还认为, 官方信息披露法在确保政府和公共部门决策者的问责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开放程度以及获取有关决策者正在做什么和为什么做的信息的能力,为媒体、议会中的反对党、游说团体和其他人提供了质疑和挑战的有力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