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卫生官员在法定传染病传播的期间所拥有的特别权力
最近,新西兰在由于疫情导致的连续封城的情况下,不断有个人违反防疫规定,跨地区流动,导致疫情扩散。而新西兰政府,对于这些让全体新西兰人的努力可能白费的自私自利的行为,也是出重手来处罚。目前,只要被新西兰警方抓到的违反卫生防疫规定的人,轻则罚款,重则送入拘留并等待法院的审判。作为法治社会,新西兰不会“无缘无故、无根据”的对违反卫生防疫的人进行判决,这就是本文要普及的知识,新西兰卫生法第70章中赋予法定传染病期间卫生官员的特别权力。
传染病和法定传染病期间,新西兰卫生官员的特别权力
(1) 为防止任何传染病的爆发或传播,如果卫生部长授权或根据《2002 年民防应急管理法》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卫生医疗官员在流行病通知生效期间,
(a) 宣布任何土地、建筑物或事物不卫生,并禁止将其用于任何特定目的
(b) 导致任何不卫生的建筑物被拆除,其木材和其他材料被销毁或其它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处置
(c) 导致不卫生的东西被销毁或其它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处理
(d) 以合适的方式销毁受感染的动物
(e) 要求人们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自我报告或接受体检
(ea) 如果疾病的传播对公众构成重大风险,则要求人们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告或接受医学检测
(f) 要求个人、地点、建筑物、船舶、车辆、飞机、动物或事物在他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被隔离、隔离或消毒
(fa) 如果疾病的传播对公众构成重大风险,则要求按照他或她认为合适的方式对人、地点、建筑物、船舶、车辆、飞机、动物或事物进行测试
(g) 禁止人员、船舶、车辆、飞机、动物或物品从已经或应该感染任何传染病的任何港口或地点进入或带到卫生区内的任何港口或地点
(h) 要求人们留在卫生区或他们被隔离或隔离的地方,直到他们经过医学检查并被发现没有传染病,并且直到他们接受了他在任何此类情况下可能规定的预防性治疗
(i) 禁止将船舶、车辆、飞机、动物或物品从卫生防疫区,或从一个港口或部分转移到另一个港口或部分,或从它们被隔离或检疫的地方移走,直到它们被消毒或检查并发现免于感染
(j) 禁止在卫生区的任何指定部分饲养动物或任何种类的动物
(k) 禁止将污水、排水或任何描述的不卫生物质排放到任何水道、溪流、湖泊或供水源中
(l) 使用或授权任何地方当局将任何适合该目的的储备或捐赠基金用作特殊医院或隔离场所的临时场所,尽管这种使用可能与任何信托、法规或影响该保护区或捐赠基金的条件相冲突
(la) 向看似负责有关处所的人发出书面命令,执行以下一项或两项操作:
(i) 要求立即关闭卫生区(或该区的指定区域)内的任何场所,直至有进一步命令或在一段固定时间内:
(ii) 要求立即关闭卫生区(或该区的指定区域)内的任何场所,该场所在命令中描述的感染控制措施未在其中运行,直到有进一步命令或在一段固定时间内:
(m) 根据在卫生区流通的报纸上发布的命令,或通过卫生区大多数家庭都能收到的电视频道或广播电台广播的通知,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i) 要求关闭该地区(或该地区的规定地区)内任何规定种类或描述的所有场所,直至进一步命令或在一段固定时间内:
(ii) 要求关闭该地区(或该地区的指定地区)内任何指定类型或描述的所有场所,在该命令中描述的感染控制措施未在其中运行,直到有进一步命令或在一段固定时间内:
(iii) 禁止人们聚集在学区(或学区的规定区域)内任何规定类型或描述(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的户外娱乐或娱乐场所:
(iv) 禁止人们聚集在该命令中描述的感染控制措施未实施的地区(或该地区的规定区域)内任何规定类型或描述(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的户外娱乐或娱乐场所。
(n) [已废除]
(o) [已废除]
(1A) 根据第(1)款(la)或(m)段作出的命令不适用于
(a) 仅用作私人住宅的任何处所或任何处所的任何部分;或者
(b) 议会辖区内的任何场所(根据 2000 年议会服务法第 3 条的含义);或者
(c) 任何主要或仅用作法庭或法官室或法庭登记处的处所;或者
(d) 属于监狱或属于监狱的任何场所(根据 2004 年惩教法第 3(1) 条的含义)。
(1B) 根据第 (1) 款 (la) 或 (m) 下达的命令可豁免在相关处所从事必要工作的人员。
(1C) 如果卫生官员根据第 (1) (m) 款在卫生区流通的报纸上发布命令,他或她还必须做出合理的努力,通过广播发布命令的内容或要点。卫生区内大多数家庭都能接收到的电视频道或广播电台。
(1D) 卫生官员可以根据第 (1) 款 (la) 或 (m) 款或其要点,以他或她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方式发布命令。
(2) 卫生医疗官和任何环境卫生官或卫生医疗官为此授权的其他人,可以在有或没有助手的情况下随时进入任何土地、建筑物或船舶,并检查这些和上面或里面的所有东西;并且可以对任何人、地方、土地、建筑物、船舶、动物或事物进行卫生医疗官认为为执行本节上述规定所必需或适宜的任何事情。
(3) 在任何情况下,卫生医疗官员或任何环境卫生官员或助理或其他人均不得因其根据本节授予的权力合法地所做的任何事情而承担任何个人责任。
(4) 如果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这样做是可取的,总干事可以授权卫生官员在他或她所在地区以外的规定地区开展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本节和第 71 节适用,视为该地区是被授权的卫生官员的辖区的一部分。